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男子亲吻醉酒女友,将舌头伸入女友嘴里,惨遭女友暴力咬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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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[LV.10]以壇為家III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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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發表於 2023-7-12 12:06:04 |只看該作者 |倒序瀏覽
    她耍酒疯,我安抚她”。上海,男友亲吻醉酒女友,舌头被咬断,男友要求赔偿490000余元。女子:酒醉不认识人,咬他是正当防卫。
    男子姓杨,28岁,和比他大一岁的女友潇潇恋爱多年,感情一直很稳定,已经处在筹备结婚的阶段。
    出事那天晚上,小杨和潇潇一起参加朋友的婚礼,潇潇显得比较兴奋,喝了不少的酒。婚宴结束后,二人原本和朋友相约去棋牌室,但潇潇酒后亢奋,非得去酒吧继续喝酒。


    小杨心疼女友,不想让她再喝。不料潇潇情绪失控,竟然哭闹起来,为了安抚她,小杨抱着女友,亲吻起她,想让她平静下来,不料潇潇咬断了他的舌头。
    到了医院,医生检查发现,小杨的舌部损失了一半,断裂处无法手术缝接,从此,小杨部分丧失了语言功能,味觉功能基本丧失。
    为此,潇潇和家人向小杨道歉,并且赔偿了他10万元。但是,两人对此事不能释怀,经常互相埋怨,争吵不断,感情降到了冰点,直至分手。
    分手后,小杨向法院起诉,要求潇潇赔偿残疾赔偿金等490000余元,扣除已经垫付的10万元,潇潇还要再给他39万。


    我们来看看本案的女主角潇潇是怎么说的?
    潇潇说,婚宴上不仅她喝了酒,男友小杨也喝酒了。小杨虽然曾经劝她少喝点,但却多次给她倒酒。正常人都知道醉酒以后行为往往难以控制,小杨却在这时候吻她,应该对后果自担风险。
    双方处于热恋当中,作为男朋友,理当对女友尽到帮扶义务,但小杨明知她已经处于醉酒状态,根本无法认清人,无法甄别小杨的身份,所以,小杨当时的亲吻行为已经侵害到了她,她在此情境下的反应属于正当防卫。
    事后,潇潇和家人给了小杨10万元,是表示歉意的补偿款,而不是自愿承担侵权责任的赔偿款,而且小杨收了钱,是对补偿方案的默认,现在俩人分了手,不应该再来找她要钱。
    总之,潇潇表示,小杨成了现在这样,是他自己的个人过错导致的,不同意再承担任何费用。
    本案中,如果小杨和潇潇不是情侣关系,潇潇咬伤对方,应该构成正当防卫行为,但基于两人的特殊关系,应该怎么从法律上理解此案呢?
    首先是小杨是否对潇潇具有看护义务,是否已经尽到责任?
    在一般情况下,共同饮酒者之间,并不负有法律上的义务,只有在喝酒时,有强劝饮酒、逼迫饮酒、许诺条件饮酒等不当行为时,才会引发共同饮酒者的看护、救助义务。
    潇潇本人也认可,在婚宴期间,小杨没有劝自己喝酒,反是劝她少喝。至于潇潇所说小杨曾经为她倒酒,并不是强劝或者逼迫行为,小杨作为共同饮酒者,没有不当行为。
    自然,情侣之间由于关系密切,在一方处于危险困难境地时,另一方具有应当救助的义务。但这种看护和救助义务,仅限于潇潇本人处于危险之中。假设潇潇因为酒后亢奋,无理由伤害他人,从法律上来说,小杨并没有这样的看护义务。因此,小杨已经尽到了作为男友的看护义务。
    本案的第二个争议焦点,是女方的行为是否是正当防卫?
    亲吻是情侣之间的正常行为,在女友醉酒的情况下,小杨为了安抚女友,其行为不具有侵害性。而潇潇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,醉酒不能免除她承担侵权责任。潇潇要求对她当时处于深度醉酒,失去判断能力进行认定,在法律上没有必要,醉酒与否不影响主观过错的考量。


    最后一点,小杨的亲吻行为与他的受伤之间是否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?
    由于双方的亲密关系,即使小杨明知潇潇深度醉酒,不能自制,但女方突然的咬舌行为小杨也无法及时预见,所以,小杨的行为与结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。
    经审理,法院认为,潇潇事后补偿小杨10万元,但小杨在此之后,仍在和对方协商赔付,双方之间没有达成和解。本案因女方的过错造成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    法院判决,潇潇应再赔偿小杨各项损失费用340000余元,判决生效后10内支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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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發表於 2023-7-15 23:11:57 |只看該作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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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發表於 2023-7-17 03:39:48 |只看該作者
    哈哈哈 这德行 捡了个猛鬼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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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發表於 2023-7-18 02:30:50 |只看該作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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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[LV.4]偶爾看看III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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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發表於 2023-7-19 14:14:26 |只看該作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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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3 天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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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[LV.9]以壇為家II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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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發表於 2023-7-19 21:28:00 |只看該作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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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[LV.8]以壇為家I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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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2021-4-23 23:2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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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[LV.1]初來乍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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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[LV.7]常住居民III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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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發表於 2023-7-20 17:10:09 |只看該作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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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2023-7-12 05:0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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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[LV.10]以壇為家III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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